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增值稅納稅時點,地點如何規(guī)定? 項目開發(fā)后如何處理因發(fā)票原因造成的進銷項稅不配比事項?土地成本、契稅及政府配套相關費用可否抵扣,如何抵扣?配套設施建成后是否要視同銷售,其進項能否抵扣?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是否繼續(xù)征收,與增值稅的關系如何?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ㄗ灾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ㄗ灾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