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描述:
我司與青海某企業(yè)簽訂的“5*130t鍋爐煙氣脫硝BT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青海項目),合同簽訂時間為2016年3月10日,合同標的物為不動產。該項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過業(yè)主、當地環(huán)保部門驗收。
項目合作方式:
本項目以BT方式投資、建設、移交,雙方認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約定負責項目投融資、設備技改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并承擔期間的風險。即乙方負責籌措建設資金并作為合同總承包單位組織建設,在乙方按約定將本項目逐臺改造完成并經環(huán)保驗收后,甲方在五年內分期付款,最終完成該項目的回購。
注青海某企業(yè)為甲方,我司為乙方。
BT項目合同金額(分項)及支付方式:
(1)項目總金額:10,690萬元,其中,設備款5,816.89萬元,建安費2,693.43萬元,技術服務使用費200萬,融資及租賃費用1,979.68萬元。
(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具體如下所示
第一期:1,764.03萬元
第二期:2,681.33萬元
第三期:2,240.27萬元
第四期:2,081.56萬元
第五期:1,922.81萬元
標的物所有權問題:
本項目的投資總額回購款由甲方在五年內支付完畢。按每年支付的基準日支付每筆投資金回購款。甲方在沒有支付完全部回購款時,本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為乙方所有;待投資總額回購款全部支付完畢后,該項目項下所屬全部設備無償由乙方轉讓給甲方,甲方為設備所有權人。
稅務問題:
稅務問題主要集中在融資租賃費1,979.68萬元開具何種發(fā)票?根據我司理解有以下處理方式:
(1)視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的銷售收入,作為設備款和建安費的價外費用,分別開具17%的增值稅發(fā)票和3%的建安費發(fā)票(老項目);
(2)不動產融資租賃,按11%開具不動產租賃發(fā)票;
(3)作為“貨款”服務中的資金占用費,按6%開具資金占用費發(fā)票。
以上方式中,只有第(3)種對我司最有利,第一種最不利。
同時我司也想可否轉為不動產經營租賃,按根據36號配套公告16號規(guī)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經營租賃,可以按5%簡易征收,否則就是一般計稅。其中取得時點如何界定,是按開工日期(或合同日期)還是完工驗收日期?
感謝作答。
對于全面實施“營改增”后,BT項目如何繳納增值稅,稅務總局尚未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參照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政策執(zhí)行口徑(未見到其他地區(qū)出臺BT項目相關規(guī)定):
1、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B),工程完工后轉讓給業(yè)主(T)的,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分別按以下方法計稅:
在建設階段,投融資人建設期間發(fā)生的支出為取得該項目(一般為不動產)所有權的成本,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投融資人將建筑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yè)的,該施工企業(yè)為建筑業(yè)增值稅納稅人,按“建筑業(yè)”稅目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工程承包總額。
在轉讓階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下同)。
2、以項目業(yè)主的名義立項建設(B),工程完工后交付(T)業(yè)主的,在項目的各個階段,按以下方法計稅:
在建設階段,投融資人建設期間發(fā)生的支出工程建設成本,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投融資人將建筑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yè)的,該施工企業(yè)為建筑業(yè)增值稅納稅人,按“建筑業(yè)”稅目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工程承包總額。
在交付階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務”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
按BT方式建設的項目,建設方(或投資方)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按BT合同確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建設方(或投資方)收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款項憑據以及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參照以上規(guī)定,貴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立項主體分階段進行稅務處理,若該項目是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的,對于融資租賃費1,979.68萬元,按照“銷售不動產”開具發(fā)票;若以項目業(yè)主的名義立項,融資租賃費應按照“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fā)票。如何界定老項目的時點,應按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稅收處理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以稅收政策為導向進行的,目前bt項目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各地出臺甚少,為減少稅收風險,建議您再咨詢一下主管稅務機關,以上理解僅供參考,非常感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