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港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1、 臨港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jù)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臨港商標注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nèi)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研究后,作出異議裁定。
二、商標異議異議裁定的結果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jīng)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復審,商標申請注冊轉入申請商標異議定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