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是指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誰是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人民法院審理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誰是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應具備三個要件:
一是必須實施了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認 為被侵犯的合法權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三是必須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告。例如,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商標局為被告。
二、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其二,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其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裁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