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三板掛牌)以2015年12月31日總股本為基數(shù),以可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每10股送1.5股派0.17元現(xiàn)金紅利。于16年5月實施。
根據(jù)“財稅(2015)101號”文件精神,我們理解的是:公司有2位個人股東應享受此政策,即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經咨詢我們的券商、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都回復本次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但是,當我們聯(lián)系地稅人員,出示相關資料,準備備案時,地稅人員解讀為必須繳納個稅!跟他們理論也沒用。
請問老師:我們理解的政策是否正確?如何正確,有沒有權威的政策解讀資料去說服地稅人員?
我們的依據(jù)是:財稅[2015]101號權威解讀:
2、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派發(fā)的股息紅利,按調整后的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zhí)行嗎?答:……此次發(fā)布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guī)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即與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同步調整,對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稅負維持原政策不變,仍為20%和10%。
3、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如何計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答:……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按政策規(guī)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時先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jù)個人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個人認為,按照上述情況,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因此這里不再從政策上進行分析。
建議準備以下資料,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政策溝通:
一、相關政策文件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四)《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證監(jiān)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有關問題答記者問》(2015年9月9日)
二、公司分紅符合上述文件的相應資料
(一)公司屬于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
(二)公司自然人股東持股期間、分紅期間的相關文件或者資料
(三)其他能夠證明符合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或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