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中,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中納稅義務因超過期限而消滅。我國稅法規(guī)定,未征、少征稅款的一般追征期為3年,超過3年,除稅法特殊情況外,即使納稅人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也不能再追繳稅款,稅收法律關系因而消滅。我想提問的是,這里納稅義務消滅的意思是,如果在這3年期間,稅務機關沒有檢查要求納稅人繳納相關稅,那么納稅人的這項稅是不是過了3年就不用繳納了。比如酒店的房產稅,如果當地稅務局沒有來檢查要求繳納,酒店因為沒有決算等原因,也沒有主動繳納,稅務局也沒有要求繳納,那么三年以前的房產稅是不是不用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一般是五年,如果界定為偷稅沒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