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微信”文字商標注冊申請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揭開了騰訊“微信”商標保護的“傷疤”。
在該案中,原告創(chuàng)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博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標注冊申請,分別涉及商標分類中的9類、38類和42類。
其中,該公司提交的42類“微信”文字商標已經注冊成功,9類、38類則經異議程序,被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裁定不予核準注冊。
創(chuàng)博公司因對商評委不予核準其提交的38類“微信”文字商標注冊申請裁定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經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商評委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原告創(chuàng)博公司當庭表示上訴。
由于原告表示上訴,這也就意味著該“微信”文字商標的最終歸屬還有待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
不過,騰訊的“微信”商標保護“傷疤”已經被揭開,圍繞“微信”商標的申請、注冊和保護等問題,對于廣大企業(yè),尤其是創(chuàng)業(yè)者來說,至少還有八件事,你可能不知曉但應該予以重點關注。
1、騰訊“微信”最火,但有兩家公司較早申請商標
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測試版發(fā)布,三天后,2011年1月24日,騰訊正式向商標局提交了“微信”圖文商標注冊申請。
騰訊這種“先有產品,再做保護”的策略應該說屬于常規(guī)做法,但是,如果碰到非常規(guī)的競爭業(yè)態(tài),可能就有點不當。
事實上,在騰訊微信產品發(fā)布或商標注冊申請前,本文開頭提到的創(chuàng)博公司已經提前2個月率先向商標局提交了“微信”文字商標注冊申請,并一次性提交了三件商標注冊申請。
此外,在騰訊微信1.0測試版發(fā)布前,還有一家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標注冊申請,也早于騰訊。這家名叫“上海聯(lián)智昭陽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商標局提交了38類的“微信”注冊商標申請。
2、81件“微信”商標申請,涉及36家單位或個人提交
商標局網(wǎng)站(中國商標網(wǎng))查詢結果顯示,截止2015年3月15日,累計已有81件“微信”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主體除去騰訊外,還涉及22家公司和13位個人。
在22家公司中,有服裝行業(yè)的,也有投資行業(yè)的,還有互聯(lián)網(wǎng)行業(yè)的,還有個體戶性質的“商行”,提交注冊的商品類別涉及“糖、水果、飲料、服裝、紙盒”等諸多領域。
3、最先核準注冊的“微信”商標屬于創(chuàng)博公司
截至目前,最早核準注冊的“微信”商標,是由創(chuàng)博公司2010年11月12日提交,并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準注冊的42類“微信”文字商標,保護范圍主要包括計算機軟件編程等相關領域。
而騰訊提交的“微信”商標,最先獲得核準注冊的是,由其2011年1月24日申請,并于2013年3月2日獲得核準注冊的“微信”圖文商標,即“微信APPlogo+微信文字”圖文組合商標。
由此可見,騰訊最先獲得核準注冊的“微信”商標,申請時間上比創(chuàng)博公司晚2個月,核準時間比創(chuàng)博公司晚了近1年。
4、騰訊最初申請的“微信”商標僅涉兩個類別
騰訊2011年1月最早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僅涉及兩個類別,即計算機相關(9類)和電視相關(38類)。
騰訊開始大量注冊外圍或周邊應用等商品或服務類別,加固“微信”商標防火墻的時間發(fā)生在2012年。
當年騰訊一口氣新提交了18件“微信”圖文商標申請,并于當年的6月27日、28日、29日三天集中完成注冊申請?zhí)峤弧?/p>
從商標效力狀態(tài)看,截止2015年3月15日,騰訊2012年提交的18件“微信”注冊商標,已有16件完成注冊,另有2件依舊處于“注冊中”狀態(tài),分別為38類和43類。
5、最早嗅到騰訊“微信”商標商機的是個人
創(chuàng)博公司自2010年提交三件“微信”注冊商標申請后,在隨后的數(shù)年間,并未再提交新的注冊申請,這也說明了該公司當初的商標注冊行為,并非為了“搭便車”。
事實上,在騰訊微信產品正式推出后,比騰訊更早嗅到“微信”商標潛在商機的是個人。
一名叫“吳昊”的個人在微信1.0測試版發(fā)布9天后,即2011年1月30日也提交了38類的“微信”商標注冊申請。
6、商標“搶注”集中發(fā)生在“微信”面世首年
從申請時間來看,非騰訊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標注冊申請,集中發(fā)生在兩個年份2011年和2013年。
簡單說,在微信面世第一個年頭,微信在騰訊內部的地位處于由“邊緣向核心”過渡階段,騰訊自身并未在此階段啟動“微信”商標周邊類別或跨類別保護注冊。
但是,微信的用戶,顯然比騰訊更敏銳,很多公司或個人在此期間,陸續(xù)提交了25件“微信”商標申請。
由此可見,對于新產品或新服務來說,產品面世第一年至關重要。對很多企業(yè)或創(chuàng)業(yè)者來說,基于成本的考慮,如果在產品面世初期,只作了服務所在類別的商標保護,那么,經過半年時間的發(fā)展,如果產品活躍度不斷提升,就應該盡早著手考慮周邊類別或跨類別商標注冊保護。
否則,你不重視,你的用戶或競爭會替你重視,并在很多周邊領域提交商標注冊或域名申請。
7、商標保護策略:不能提前布局 就該盡早異議或收購
從注冊商標申請狀態(tài)來看,在81件“微信”商標中,38件“已成功注冊(含已轉讓)”,16件“已無效”,8件處于“異議中”,剩余部分處于注冊審核中。而在38件“已成功注冊”商標中,有4件已發(fā)生轉讓。
由此可見,如果在產品或服務面世初期,未能做好自身品牌保護,那么,就應該盡早采取“異議”、“無效”或“收購”等手段啟動對自身品牌的被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