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中,為爭奪公司股權,法人代表的位置舉足輕重。而在現實中自也不會例外,法人職權范圍的通過公司名義的行為都將被視為公司行為。所以工商實務中經常出現此類情況,老法人握著公章,拒絕和新法人交班,面對此類情況以下條例就能治他!
首先,在公司內部,有效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優(yōu)于工商登記的老法定代表人。
在新老法定代表人之爭中,法院采取了行動“內外不同,區(qū)別對外”判斷標準,即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而發(fā)生的內部爭議,以股東大會有效決議和董事會任免決議為準。
其次公司有效決議產生的新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老法定代表人無代表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發(fā)生爭議的,以工商登記為準。老法定代表人仍有代表權。公司不得以公司內部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對于新的法定代表人,要想獲得法定代表人的地位,要控制公司大部分股權;要徹底研究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還是經理;研究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是由股東會選舉還是董事會選舉產生;我們需要遵循“程序嚴謹,內容合法”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和規(guī)則,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合法有效的公司決議。
本案的啟示是,大股東在表決權的情況下,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決議程序必須合法,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主持、召開、決議,必要時可以通過公證記錄股東會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確保程序無可挑剔、無可挑剔。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而上訴人所主張的情形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均有爭議,其即便存在也不是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故上訴人主張案涉股東會會議決議無效的上訴意見,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