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法規(guī)依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