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課題組內部分配是越級管理,應當把課題組內部的分配權交還給課題組。這樣做還解決了另外一個問題,即已離職或離崗的課題組成員是否可以獲得獎勵和報酬權。單位可以作出規(guī)定,給予或不給予已離職的課題組成員獎勵和報酬。給予的話,可以追認已經取得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所做的貢獻,也是激勵和鞭策正在從事科研和將要從事科研的科技人員從事科研活動,并取得高質量的科技成果。從這個角度來看,盡管科技人員已經離職或離崗,但單位仍然認可其所做的貢獻,仍然給予獎勵和報酬,是對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強烈的正面的激勵。例如,某藥物研究所規(guī)定,無論科技人員離職還是退休,均可享受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即使該完成人死亡,其應得的獎勵和報酬也可以繼承。具體做法是:科技成果完成以后,科技人員離職或退休的,該科技成果得到轉化的,其應得的獎勵與報酬不變,且可以繼承;在科技成果研究開發(fā)過程中,科技人員離職或退休的,由承接其研發(fā)任務的科技人員與其協(xié)商確定該研發(fā)部分應得獎勵與報酬的分配比例,并往往向承接該任務的科技人員傾斜。不給予的話,也講得通,因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屬于工資薪金,計入工資總額,其離職或離崗視同為主動或被動地放棄獎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