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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混合銷售行為的。財稅2016年36號文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如果判斷混合銷售適用稅率后,比如銷售貨物帶安裝勞務,判斷單位是從事貨物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那么應該按13%進行開票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