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署名權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臨港新片區(qū)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2、臨港新片區(qū)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
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
南匯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南匯專利權人通過專利許可證合同將其依法取得的對某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施權轉移給非專利權人行使的一種貿易形式。
在專利許可證貿易中,專利權人被稱為許可方,獲得專利實施權的非專利權人為被許可方。
特征
1、許可方只能是專利權人,不能是先用權人或強制許可實施人。
2、專利許可證貿易的標的是有效專利的實施權。
3、專利許可證貿易的被許可方所獲得的只是對約定專利的實施權,而不是所有權。
4、專利許可證貿易通常要持續(xù)一個相當長的時間,不可能即時清結。
5、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有效成立后,許可方應當將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副本交**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專利許可證的種類
一、獨占許可證
1、概念:獨占許可證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
2、特征:
(1)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被許可方有權獨占實施該項專利,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在內,都不得在此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以被許可方相同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
(2)被許可方所支付的使用費比其他任何一種許可證的使用費高得多。
二、獨家許可證
1、概念:獨家許可證又稱排他許可證或全權許可證,是指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享有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對專利的排他實施權。
2、特征: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不得以相同的方式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但是專利權人卻可以自己實施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證
普通許可證是一種常見的許可證方式,它是指被許可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該專利。但是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自己實施該專利,還可以再許可第三人實施。
四、分許可證
分許可證,是指在專利合同中,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和地域范圍內再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的一種許可證。
這種許可證是相對于原許可證而言的。原合同的被許可人在頒發(fā)分許可證時應注意:
1、被許可方能否頒發(fā)許可證,應以原許可證為依據(jù)。
2、合同允許被許可方向第三人頒發(fā)分許可證時,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原許可證的合同有效期。
3、分許可證的地域范圍不得超過原許可證的地域范圍。
4、被許可方給分許可證的被許可方所授予的實施方式,不得超過原許可證的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