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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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堅持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對做出實質(zhì)性貢獻的個人、部門和單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chǎn)權按份共有制度。
轉化收益用于科技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的部分不受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shù),由誰說了算?完全由單位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實施規(guī)定》的規(guī)定辦理,不需要報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或認定。
一般來說,科技成果轉化的預期收益較高,但預期收益又與技術成熟度、市場成熟度及其市場容量大小,轉化人的轉化能力及其市場競爭力等因素有關。一般來說,風險與收益是正相關的,預期收益越高,則潛在的風險越大。按照風險與收益對等原則,科技成果所有人與轉化人平攤風險,則平分收益;一方承擔的風險較大,則獲得的預期收益所占份額較高。這是需要好好研判的。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guī)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shù)額和時限。上海市的政策提出了比法定標準更高的激勵力度,允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將不低于70%的轉化收益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團隊和轉化 團隊。
請求書中的發(fā)明名稱和說明書中的發(fā)明名稱應當一致。發(fā)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fā)明閔行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
上海市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實施中,提到科技成果完成人可獲7成以上成果轉化收益,這是真的嗎?是真的,鼓勵高校院所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70%以上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將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現(xiàn)金收益、獎勵和報酬計入當年績效工資,不受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量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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