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guī)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shù)額和時限。單位未規(guī)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shù)額的,按照法定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分為三種情形:①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人或者許可凈收人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②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 %的比例;③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xù)3?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yè)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 %的比例。上海市的政策提出了比法定標準更高的激勵力度,允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將不低于70%的轉化收益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團隊和轉化 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