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稅【2016】101號文,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在轉讓股權環(huán)節(jié)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不再分環(huán)節(jié)、不再區(qū)分工資薪金、股權轉讓所得納稅。
財稅【2016】101號文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