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個稅相關的哪些政策文件被廢除了?小編總結所有的條款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相應廢止: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三條;
4、《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第1項和第3項;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yè)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jīng)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7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二條;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18號)第一條;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jīng)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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