銜接各洲,聯(lián)系中外,上海的繁榮雖鵲起在民國,但崛起時間卻可追溯于南宋,長達千年的貿易歷史,造成上海針對人員勞務派遣的嚴苛,就大部分人才輸送企業(yè)而言,上海勞務派遣許可證實難辦理,不少企業(yè)拿著材料跑到相關單位卻被無情拒絕,當然上海在此方面也不會一味刻板,九種處理方式即嚴苛又人性。
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九條內容。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fā)證機關以及發(fā)證日期等事項。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