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擬網絡下的著作權保護責任1、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絡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絡信息的合法性沒有監(jiān)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絡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2、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絡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屬于共同侵權,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由于對網絡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權發(fā)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負有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停止侵權內容繼續(xù)傳播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的,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4、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人網絡注冊資料的情況下,負有提供該注冊資料的協(xié)助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違反了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