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規(guī)則”的首倡者是Robert Goldscheider。他對20世紀50年代的一系列長寧專利許可案例進行了研究,得出了25%這么一個平均值。在1959年,Goldscheider開始為總部位于費城的上市公司Philco Corporation提供長寧專利相關咨詢服務,他注意到該公司不同許可項目的每個被許可人所支付的5%許可費率與其各自的稅前獲利率之間存在一種模式。這些不同公司產品利潤大約都是銷售額的20%左右,而當時他們支付的許可費占銷售額的5%,因此,在這些許可項目中,技術在產品中的價值體現就是利潤的25%。而后,他將這個發(fā)現應用于他所服務的專利許可談判中,雖然各個行業(yè)領域具體情況不同,但實踐下來發(fā)現,將利潤按照3:1這一分配比例進行談判的話,由于比較符合“收益與風險相匹配”基本原則,容易得到被許可方和許可方的廣泛認可。之后,Goldscheider一直不斷地應用這一規(guī)則,并分享給其他專業(yè)人員一同觀察研究,他們對數千個真實的許可案例進行研究,發(fā)現許可費率占被許可人利潤的比例的平均值是26.7%,證明了“25%規(guī)則”的合理性。1971年,Goldscheide將“25%規(guī)則”以公開發(fā)表文章形式寫出,從此,“25%規(guī)則”成為眾所周知的規(guī)則。同時他也提到,在某種程度上,類似的分配建議在之前已經被專利估價專家使用(但未被提倡推廣)。例如,在1958年,法律顧問Albert S. Davis就曾提出“如果專利能有效保護被許可方,則專利權應代表專利使用的預期利潤的25%”。而在1938年,美第六巡回上訴法院在決定合理使用費的問題上,聽取了專家的證詞后認為:“通常發(fā)明人的專利權對應制造商利潤的一定比例,發(fā)明人有權獲得‘凈利潤的百分之十左右,高達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這個比例根據競爭狀況而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