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徐匯專利的,應當與徐匯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實施許可的規(guī)定。依照本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無論其專利實施權是如何取得的,都必須承擔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法定義務。
一、所謂許可,一般是指一種可撤銷的、允許某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承諾。許可一般應由權利人給予,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由政府給予,這取決于法律的規(guī)定。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來自于專利權人的自愿許可還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或**批準的指定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嚴格地說,許可特別是法定許可所解決的僅僅是被許可人實施他人專利的合法性問題,而并不完全解決許可關系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問題、特別是權利義務關系問題。法律要求專利實施人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許可合同,其實際意義在于:
1、專利實施行為與具體交易專利實施許可如何理解?過程是非即時性的,往往持續(xù)時間較長,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記載并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的內容和合同關系的成立;
2、在約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許可事項的存在,證明專利實施人實施專利的合法性;
3、即使是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有些具體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通過合同加以約定;
4、在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作為他方追究該方違約責任的依據(jù)。按照本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是被許可實施專利的人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專利權人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法定許可)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只是在不同的許可方式下,該使用費的金額確定方式不同。在約定許可的情形下,由合同約定金額;在強制許可的情形下,有約定則按照約定,約定不成則按照**專利行政部門的裁決;在指定許可的情況下,由國家規(guī)定。
四、無論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獲得專利實施許可,他都沒有超越合同的權利,都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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