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fā)、流通和使用中發(fā)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fā)和流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一九九二年**有關部門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實施使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更具有可操作性。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具有公示作用。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后,登記部門的文件記載了軟件著作權的權利歸屬。如果發(fā)生軟件著作權的糾紛,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有利于訴訟程序中對軟件著作權進行鑒別和對權利歸屬的推定,有利于調查取證。
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的繼承者、受讓者。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可以直接到軟件著作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或者通過郵寄方式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
軟件著作權人或者軟件著作權人之一是外國人時,應當按照該外國人所屬國家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例或者共同締結的雙邊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