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2019年3月開始休產(chǎn)假,為期三個月,期間工資正常發(fā)放。 2019年6月,收到社保局退回該職工“生育津貼”。該生育津貼并未再發(fā)放給職工,而是留在企業(yè),核銷了工資總額,因為在職工休產(chǎn)假期間,原則上來說是不發(fā)工資的。所以收到生育津貼后就核銷了該職工的工資總額。第一個問題:這樣做是否允許? 2020年做匯算清繳的時候,由于“生育津貼”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以雖然核銷了工資總額,但是也需要將生育津貼部分的個人所得稅退還給職工個人,所以在個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將2019年3月開始申報的收入,部分修改為免稅收入,湊夠社保局返還的“生育津貼”金額后,APP自動計算退回的個人所得稅給職工。第二個問題:這樣做是否可行?
生育津貼是休產(chǎn)假期間單位正常發(fā)你的正常工資,基金補貼給單位的,直接打到單位賬戶上。津貼高于工資的差額單位要給職工,單位不發(fā)工資的津貼要全部給個人。如果津貼與工資相等,就不用發(fā)放給個人了 第二個問題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