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申請的審查制度
1.日本發(fā)明專利
日本發(fā)明專利的申請制度與我國的制度基本類似,申請程序也基本相同,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差異。我國向日本申請專利需要委托該國的代理機構,與國內(nèi)不同之處住在于,日本在申請時無需向特許廳提交委托書,只需申請書中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即呵。
日本規(guī)定了提前審查制度。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案件,往日本可以申請早期審查。通過提出早期審查,可以大幅度地加快開始審查的時間,從而盡快取得專利權。
日本特許廳會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認定申請的專利具有專利性時,特許廳會發(fā)出特許查定,即授權通知書。申請人自收到特許查定后的一個月內(nèi)辦理登記,繳納該年年費,得到專利權。
2.日本實用新型專利
日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我國類似,都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但日本的授權的規(guī)定比較嚴格。
首先,日本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申請人須于提出申請前針對該實用新型的可注冊性進行檢索。如果申請人未履行該義務,其將無法主張該新型專利權。申請?zhí)峤缓?,將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提出要求,可進行新穎性檢索,但是該項不是申請流程中自帶的一部分。實用新型和發(fā)明在申請過程中可以相互轉化。
3.日本外觀設計
日本的外觀設計專利和我國的相差較大,主要是由于日本工業(yè)外觀設計審查采用實質審查制度,外觀設計專利權條件包括工業(yè)上可以利用,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另外日本《外觀設計法》規(guī)定了外觀設計的相識設計制度,即同一個申請人,同一天申請的一個主外觀設計,其余為從屬外觀設計,他人的產(chǎn)品即使與從屬外觀設計有相同點,也會侵犯外觀設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