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基本成就:
1、是新穎性與先進性:沒有新的創(chuàng)見、新的技術特點或與已有的同類科技成果相比較為先進之處,不能作為新科技成果。
2、是實用性與重復性:實用性包括符合科學規(guī)律、具有實施條件、滿足社會需要。重復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復使用或進行驗證。
3、是應具有獨立、完整的內(nèi)容和存在形式,如新產(chǎn)品、新工藝、新材料以及科技報告等。
4、是應通過一定形式予以確認:通過專利審查、專家鑒定、檢測、評估或者市場以及其它形式的社會確認。
中國科學院在《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1] 中把“科技成果”定義為:某一科學技術研究課題,通過觀察試驗和辯證思維活動取得的,并經(jīng)過鑒定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意義的結果。
在新的時期,為了明確認識,把“科技成果”分解為“科學成果”和“技術成果”兩部分,并把“軟科學成果”排除在“科技成果”的范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