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專利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虹口專利局應予受理。
(1)申請文件中有請求書。該請求書應當明確申請專利的類別;寫明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地址。
(2)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必須有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有圖片或者照片。
(3)申請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請文件的字跡和線條清晰可辨,沒有涂改,至少能夠容易地分辨其內容。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附圖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筆跡繪制,并且沒有涂改。
(4)申請人是外國人的,應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其所屬國應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
(5)申請人是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的法人或居民,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委托手續(xù)。
專利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受理條件(1)、(2)、(3)之一的;
(2)外國申請人因國籍或者居所原因明顯不具有申請專利權利的;
(3)外國申請人因國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而未委托的;
(4)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的法人或居民直接從港澳臺地區(qū)向專利局郵寄專利申請的;
(5)港澳地區(qū)臺灣法人作為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未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
專利局受理處及各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后,應當全面地、認真地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
一、嘉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范:嘉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轉讓的是申請專利的技術,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讓人申請專利被駁回時,受讓人應自負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分擔,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一種方式。
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范:關于專利權轉讓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要經過專利局登記、公告才能生效。而不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對保推論性當事人利益很不利。在簽訂合同后,應注意要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風險防范: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最為常見的一類打顫志讓合同,出現的問題主要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讓與人的義務,主要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值得引起當事人注意的是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的義務。在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范圍內讓與人不駐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自己也不能實施專利。在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范圍內,讓與人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但自己可以實施專利。審專利權人實施許可的兩種特殊形工。另外實施許可還包括普遍實施許可、相互實施許可等。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實施許可形式。受讓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使用費且在許可范圍內實施專利。這與許與人的義務有相通之外,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實施專利。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風險防范:“技術秘密”是新合同法新增加的概念,范圍比非專利技術小。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第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怎樣認定技術秘密的可靠性、實用性。這是在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的問題。一般認為,不能以產品技師等個別因素來衡量,而應該進行全面的鑒定,最好的方法是聘請專業(yè)機構和人員進行全面鑒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檢驗方法,在發(fā)生糾紛時,可以迅速解決。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讓與人有提供技術資料和情報的義務,而不能為了保密而不技術“交底”。其實當事人完全可以簽訂保密條款,保證技術秘密不泄露。保密條款主要是用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也可以用在其他技術轉讓合同中未以開技術部分。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受讓人應按約定支付使用費,并且不能將技術秘密擅自轉讓給第三人。技術咨詢合同中,受托人應就特定技術問題進行調查論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咨詢報告,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技術問題、咨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對于咨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應明確其違約責任。在接下來的案例一中,受托人在約定期限內未能完成調查論證,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約定較為明確,包括退還調查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因此作為委托人的網架廠得以挽回其經濟損失。
五、技術服務合同的風險防范:技術服務合同中,受托人須完成服務項目,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則須提供工作條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在該合同中須注意的重點問題仍是關于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的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將各執(zhí)一詞,不利于對守約方權利的保護。在接下來的案例二中,技術公司和鎮(zhèn)政府在合同中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進行了詳細約定,鎮(zhèn)政府嚴格履行了合同,技術公司無力保證工作成果的完成,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