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改進型寶山專利大體上申請為實用新型寶山專利,也可以說,都是在他人成果的基礎上改動而成的,但需要獲得專利權,這樣的改動必須符合專利授權的要求,也就是說:起碼必須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
簡言之就是,在先專利是A+B+C,你采用A+B+C或A+B+C+X都構成侵權。如果你的改進是采取“減少或替換其中部分的特征或功能”,則不構成侵權,當然,此處的替換應排除等同侵權之情形。因此,在已有專利基礎上進行改進,改進后的產品是否侵權,取決于最終產品與基礎專利的對比,即是否符合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
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fā)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后,認為屬于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
1、被許可方要和你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
2、按照約定向你支付浦東專利使用費;
而且,實際中,浦東專利許可沒有明確的收費標準,費用是由你們雙方協商。對于收費,你可以根據技術市場情況、技術投產后可獲得的利潤效益等進行參考。
3、你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要在從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批。
另外,我國專利法及有關法規(guī)雖然沒對專利合同備案的效力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備案的效果在于對抗專利權人或者獨占實施許可人。也就是說,如果專利權人在對你許可后,又許可給其他人獨占實施該專利,那你就可以在原有許可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而不受影響,否則可能被禁止實施。當然,那樣的話你也可以向專利權人主張合同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