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盲目擴大浦東專利價值。對于浦東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一味求快,操作不嚴謹。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委托業(yè)內人士進行相關操作最好,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沒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fā)重要的是對社會、對生活有益處和貢獻,一項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容量的專利技術,在沒有轉化為生產力之前,只能是技術,因此實現(xiàn)產業(yè)化才是造福于社會和人類的最高標準。
4、沒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專利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于后續(xù)問題以及收益分配都很重要。
5、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在沒有完全完成轉讓手續(xù)前,不要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和相關圖紙等具體信息。
6、專利轉讓必須簽訂轉讓合同,經(jīng)專利局登記和公告之后才能生效。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jīng)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松江專利侵權糾紛產生后,當事人之間可以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協(xié)商解決的:1)可以請求管理松江專利工作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在十五日期滿后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2)當事人之間不能或者不愿意調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fā)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專利權審查,批準的程序,當事人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具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的文件副本。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專利行政部門遞交書面的請求恢復程序的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xù),請求書應附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自當事人請求中止審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糾紛未結果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延長中止,沒有請求延長的,有關程序自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