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處理徐匯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徐匯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維護和規(guī)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第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fā)的專利行政執(zhí)法證件。案件承辦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第四條對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查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給予指導。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第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第六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所涉及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并且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必要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所涉及專利權的法律狀態(tài)。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檢索報告。第七條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第八條請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第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第十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日前讓當事人得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第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案件承辦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蓋章。第十二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一、長寧專利許可使用指的是什么?
長寧專利許可使用又稱專利實施許可,通常以書面合同形式出現,這種合同被稱作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合同。有關這種合同的訂立、履行也叫做許可證貿易。
二、專利許可使用有哪些特征?
專利許可使用,它具有以下特征:
(1)專利許可使用是以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專利許可使用是以轉讓專利實施權為內容的交易;
(3)專利許可使用在時間上受到專利權期限的限制;
(4)專利許可使用在范圍上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
(5)專利許可使用受到貿易策略、履行能力和銷售組織等要素的限制;
(6)專利許可使用在貿易伙伴、審批程序以及法律調整上受到限制。